一、公共文化服务
(1)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公共博物馆(非文物建筑及遗址类)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开放,基本服务项目健全。
服务标准:公共文化设施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所在地(州、市)规定的最低时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应当适当延长开放时间。公共文化设施应按规定组织开展公共文化活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以及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轮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2)收听广播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广播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5套调频广播节目、12套数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责任单位:中共轮台县委宣传部、轮台县融媒体中心
(3)观看电视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电视节目服务
服务标准:提供不少于25套无线数字电视节目、86套有线数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88套高标清数字电视节目。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拨付专项经费
牵头责任单位:中共轮台县委宣传部、轮台县融媒体中心
(4)读书看报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公共图书馆(室)、文化站、行政村(社区)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配备图书、报刊。并免费提供借阅服务;在城镇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居民小区等人流密集地点设置流动图书展览点,提供时政、“三农”、科普、文化、生活等方面的信息服务。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共图书馆条例》以及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拨付免费开放专项经费
牵头负责单位:中共轮台县委宣传部、轮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5)少数民族文化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少数民族居民
服务内容: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少数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提供优秀文艺作品,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推动各民族文化交往交流交融。面向基层乡镇、行政村、街道、社区免费赠阅汉、维吾尔等语言文字的报纸、期刊、图书、数字出版产品等出版物。组织我县文艺创作力量,聚焦我县重大革命、现实题材,打造一批优秀的文艺作品。
服务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及广电总局、文化和旅游部、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拨付专项经费
牵头责任单位:中共轮台县委宣传部,轮台县融媒体中心、轮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
二、公共体育服务
(6)全民健身服务
服务对象:城乡居民
服务内容:提供科学健身指导、群众健身活动和比赛、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免费提供公园、绿地等公共场所全民健身器材。
服务标准:按照《全民健身条例》《全民健身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拨付专项经费
牵头负责单位:轮台县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文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