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范围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
办理条件
1、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建设项目应当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要求。
2、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申请宅基地住宅建设的,村民委员会同意申请人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书面审批意见。
申报材料
1、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住宅建设项目)申请表
2、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批复文件
3、用地相关手续,占用农用地的需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
4、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同意修建该项目的书面意见
5、申报单位(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7、用地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情况说明
8、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和用地红线图
(提供电子版PDF扫描件及纸质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