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在县域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二、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五、受理机构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六、决定结构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七、办理条件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八、申办材料目录
设计方案审查通过的相关附件及材料(内部流转)
《轮台县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意见单》(内部流转)
配套费缴纳发票复印件(后补)
九、办理方式
轮台县建设工程项目审批中心,工程建设许可证阶段窗口申请提交资料。
十、办理流程
1、业务科室根据通过审查的平面规划方案及建筑施工图绘制建筑单体红线图,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2、通知第三方中介单位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红线图,向建设单位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知缴纳城乡基础设施配套费。
4、建设单位凭城乡基础设施配套费缴款发票领取《建设公测规划许可证》。
十一、办理时限
工程建设许可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5〕147号)规定,配套费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
十三、审批结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十四、结果送达
现场领取
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需资料清单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3、委托书及法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批复文件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6、设计方案(建筑类提供①总平面图;②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图册(含平、立、剖面图),居住小区还提供专项规划;③立面效果图;④日照分析报告;道路管线类应提供横纵断面图。
7、施工设计图审图合格证及人防意见书
8、项目SHP.zip格式的建筑(红线图)坐标
(提供电子版PDF扫描件及纸质件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