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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等违法行为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6-02-10 10:52 来源:县林草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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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广大人民群众:

林地、草地、湿地资源是国家重要的自然资源和战略资源,是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核心基石,更是轮台县各族群众赖以生存、赖以发展的绿色家园。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执法监督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林草资源暨开展破坏林草资源问题集中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新林资字〔2025〕74号)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坚决遏制毁林、毁草、毁湿等各类违法行为,切实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全面筑牢我县林草湿资源安全防线,严格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试行)》的通知(新林生字〔2025〕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宜郑重告知如下:

一、严禁各类破坏林地、草地、湿地资源行为,违法必究、从严追责

(一)严禁滥伐林木,依法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滥伐林木的,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八条规定:收购、加工、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等非法来源的树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加工、运输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处违法收购、加工、运输林木价款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规定:“立木蓄积20立方米以上,或幼树1000株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依法以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非法开垦占用破坏林地,依法追究行政及刑事责任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规定:“非法占用并毁坏公益林地5亩以上的”,“非法占用并毁坏商品林地10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开垦草原,坚决守护草原生态安全

非法开垦草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5号)规定:“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20亩以上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禁破坏湿地,依法严惩各类湿地违法行为

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破坏湿地面积,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排干自然湿地或者永久性截断自然湿地水源的,限期修复湿地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多部门联合执法,从严查处各类破坏种植条件行为,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毁林、毁草、毁湿等违法行为。针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机关查处,针对公职人员、党员等违规的坚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属地管辖,对本辖区存在毁林、毁草、毁湿等自然资源领域的违法行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要持续加大对以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乡(镇)场、村违反发包权限、土地用途规定、超过法定承包年限等违规发包土地的行为要结合农用地清理整治工作立即启动纠错程序,对其中存在违法违规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依规将线索按照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水利部门对用于灌溉非法开垦土地的水井要依法查处并关停。

三、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

经核实举报属实的,各相关部门将依法保护检举人的合法权益,并对其身份予以严格保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轮台县公安局涉林草湿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996-4691888

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涉林草湿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996-4681415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涉林草湿及非法开发土地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996-4690165

轮台县水利局涉林草湿及灌溉非法开垦土地线索举报电话:0996-4690629


轮台县公安局   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

轮台县自然资源局     轮台县水利局

2026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