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森林、草原、湿地资源保护,及时制止和严厉打击违法破坏森林、草原、湿地行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重拳打击破坏林地、草地、湿地资源等违法行为,以典型案例强化警示教育、形成有力震慑。现就2025年度5起突出典型案例及依法处理结果公开通报如下:
一、轮台县阳霞镇博斯坦村吾某非法开垦草地案
(一)基本案情:2025年5月,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管护员发现轮台县阳霞镇博斯坦村吾某破坏104.04亩草地。
(二)处理结果:吾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2025年12月,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对吾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恢复植被费用罚款49000元。2025年12月,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查处,吾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轮台县公安局拘留并逮捕。
二、轮台县塔尔拉克乡牧业村李某非法毁坏林地案
(一)基本案情:2025年1月,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管护员发现在塔尔拉克乡牧业村李某毁坏灌木林地40.69亩。
(二)处理结果: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将李某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查处,2025年7月李某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轮台县公安局拘留并逮捕。2025年12月29日李某被轮台县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轮台县法院根据刑行衔接的规定将李某移交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
三、轮台县轮台镇牧业村陈某非法毁坏林草地案
(一)基本案情:2025年3月,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管护员发现轮台镇牧业村陈某非法毁坏灌木林地2.24亩、草地60.52亩。
(二)处理结果:2025年7月3日移交轮台县公安局立案处理。陈某被依法判处刑罚后,2025年11月轮台县法院根据刑行衔接的规定将陈某移交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陈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2025年12月,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对陈某作出行政处罚,对陈某非法毁坏灌木林地2.24亩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费用罚款44800元;对陈某非法开垦草地60.52亩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恢复植被费用罚款49000元。
四、轮台县塔尔拉克乡牧业村宋某非法毁坏林地案
(一)基本案情:根据2024年12月自治区推送图斑发现轮台县塔尔拉克乡牧业村宋某非法开垦灌木林地26.01亩。
(二)处理结果: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于2025年3月将宋某移交轮台县公安局立案处理。宋某被依法判处刑罚后,2025年11月轮台县法院根据刑行衔接的规定将宋某移交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2025年12月,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对宋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费用罚款104040元。
五、轮台县阳霞镇博斯坦村肉某非法开垦草地案
(一)基本案情:2025年5月,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管护员发现轮台县阳霞镇博斯坦村肉某破坏159.59亩草地。
(二)处理结果:肉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2025年9月,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查处。2025年12月,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对肉某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并处恢复植被费用罚款49000元。
以上案例警示我们,破坏林地和草地资源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违法者还将承担高额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费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林地和草地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更是保护子孙后代的共同财富。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坚决守护住生态保护红线。希望广大群众主动做林草保护的参与者、监督者,自觉抵制破坏行为,积极举报违法线索,切实筑牢祖国边疆生态安全屏障,让绿色成为高质量发展最鲜明的底色。
轮台县司法局 轮台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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