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实现工程建得成、管得好、长受益,按照《关于建立健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提升管理能力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9〕65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三个责任”是指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管理单位运行管理责任)。现将我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公示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吐尔洪·库尔班(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县长)
联系电话:0996-4690926
职责:对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负责,统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作。落实管理机构和人员,制定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工程建设资金和工程运行管理经费的筹措落实,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张 斌(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联系电话:0996-4690629
职责:对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负直接责任。做好本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年度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等前期工作并组织实施。落实辖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水源保护、水质监测评价“三同时”制度。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原则,科学制定供水水价。指导供水单位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培训、演练,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三、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人:麦合日古丽·艾麦提(县水利综合服务中心主任)
联系电话:0996-4692922
职责:对本县农村供水安全负责,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标准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制定农村饮水安全应急预案,并加强培训、演练,提高响应能力。压实各水厂管护责任,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详见《轮台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公示名单》
联系电话:详见《轮台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公示名单》
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本乡镇范围内农村供水管理的主体责任,保障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正常供水,制定具体管理制度,明确所辖村委会(包括自然村)管护人员。
五、村级主体责任
责任人:详见《轮台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公示名单》
联系电话:详见《轮台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公示名单》
职责:各村委会、社区是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突发事件发生时保障用水户正常吃水,做好饮水安全宣传工作,协助供水单位做好维修养护、水费征收、管道巡查等工作,保证辖区内水表完好率。
六、监督举报电话
轮台县水利局监督举报电话:0996—4692922
巴州水利局监督举报电话:0996—2018939
自治区水利厅监督举报电话:0991—5802317
水利部监督举报电话:12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