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754589229/2025-00358 文号: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2025/11/25 13:11 有效性: 名称:《轮台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评估报告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轮台县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暂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2023年7月1日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目前已期满。为严格规范行政性文件管理,客观全面评估《办法》实施成效及现行适用性,精准研判政策存续必要性,我局牵头组织本次规范性文件失效评估工作,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工作概况
本次评估严格对标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及实施效果核心评估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实事求是的原则,重点针对《办法》实施期间轮台县行政区域内所有适用该办法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包括项目立项、招标公告发布、投标报名、开标评标、合同签订及履约监管等全流程环节,同时兼顾文件制定的合法性、程序的规范性及与相关政策的协调性等方面。精准分析文件条款适配性、机制运行有效性及效力存续必要性,评估结果作为《办法》处置的核心依据,全程严守工作规范、坚持客观公正,确保评估过程合规严谨、结论真实可靠。
二、《办法》出台背景及实施基本情况
(一)出台背景。《办法》的制定出台旨在发挥政府投资引领带动作用,依法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从谋划、储备、决策、实施、监管、竣工等全生命周期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根据国家、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制定。
(二)实施情况。《办法》共26条,以政府投资决策、政府投资计划、项目审批、项目建设、项目招投标、资金安排与管理、部门责任和义务、项目监督、责任追究为核心内容,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一是形成了全县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化的框架。进一步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二是坚持了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政府投资必须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不与市场主体争利;安排政府投资资金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干扰市场公平竞争。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公共领域,有效激发社会投资活力。三是适应了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大力推进“放管服”改革新形势、经济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对国家及自治区、自治州相关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部分扩建、改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在依法依规原则下,简化需要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四是贯彻落实党中央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的决策部署。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坚持量力而行,严控地方政府债务,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同时,严格控制投资概算,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增加投资的,按照“先评估、后定责、再调整”的原则进行处理,如项目单位擅自增加投资,将严肃追究其责任。五是健全了政府投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制度。从谋划、储备、决策、实施、监管、竣工等全生命周期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
三、评估核心结论
(一)合法性评估。《办法》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及内容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性无异议。一是制定主体合法,《办法》根据行政监管需要制定,制定主体具备相应行政职权;二是制定权限合规,文件内容围绕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这一核心职责;三是内容符合上位法规定,《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轮台县实际细化具体管理措施,不存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也未设置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增加其义务的条款。
但随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247号)的出台,《办法》部分条款与最新政策衔接存在滞后,已无法完全契合当前项目实施监督管理以及政策执行要求。
(二)合理性和协调性评估。《办法》的制度设计符合公平、公正原则,职权与职责分配合理,措施必要适当,合理性表现良好。与上级政策及同级相关文件协调统一,无冲突或重复情形。一是权责划分清晰,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招投标活动中的监管职责,有效避免了多头监管、监管缺位等问题;二是兼顾公平与效率,针对轮台县政府投资项目规模差异较大的特点,对不同投资额的项目区分设置招标流程,既保障了重大项目招投标活动的严谨性,又简化了小型项目的审批程序,提升了行政效率;三是注重权益保障,明确规定了投标企业的异议投诉渠道、开标评标全过程的公开透明要求,有效维护了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营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从案卷评查和实地调研情况来看,标后监管力度不足,文件对开标评标环节监管规定较为详细,但对合同签订后的履约监管、工程变更管理等环节的规定较为简略,导致部分项目出现中标后擅自变更工程内容、拖延工期等问题;代理机构监管缺位,对招投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审核、服务质量评价等规定不够具体,部分代理机构存在操作不规范、协助招标人规避招标等行为。
(三)可操作性和实施效果评估。《办法》具体制度措施针对性强,流程清晰,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实施期间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实现了预期管理目标。一是流程规范明确,对招投标活动各环节的办理时限、资料要求、审批程序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为基层执法人员和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二是招投标市场秩序持续规范,通过严格落实文件规定,轮台县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合规率不断提升,规避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率持续下降;三是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文件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取消了不合理的准入限制。
《办法》发布前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等公众参与渠道,但实际执行中仍存在参与度不高的问题。存在信息公开范围不够全面,部分项目的招标公告、中标结果仅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未充分利用新媒体等渠道扩大知晓度,导致中小微企业获取信息不及时等问题,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四)清理处置结论。《办法》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与相关政策协调统一,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实施期间在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优化营商环境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基本实现了制定目的。因此,对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8号)第四十条规定,《办法》部分条款已与新形势不相适应,存在监管薄弱环节和公众参与不足等问题,不能更好地发挥监管作用。经综合评估,确定对《办法》予以失效。
四、后续工作措施
(一)规范实效程序。严格规范履行文件失效程序,同步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告知工作,执行自治区现行政策法规,强化部门职责、项目报批程序、审批流程简化、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与变更、概算调整、监管责任等事项,坚决杜绝政策执行偏差。
(二)推进政策落实。按照上级最新政策要求,做好与现行规章制度衔接基础上,突出关键环节,对项目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针对性规定,注重防范政府投资风险,高效完成政府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服务轮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健全长效机制。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常态化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有效期管理要求,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全面清理与政府投资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确保制度执行取得实效。
轮台县财政局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