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费依据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7]526号)和《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以下简称《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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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费标准 | |
收费类型 | 收费标准 |
住宅、车库、车位、储藏室登记费 | 80元/件 |
其他非住宅类登记费 | 550元/件 |
证书工本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 | 免费 |
证书工本费 (核发两本以上(含两本)不动产权属证书) |
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工本费10元 |
三、收费优惠减免 | |
收费标准 | 登记类型 |
按照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 | 1、不动产异议登记的; 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
免收不动产登记费 | (1)申请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 (2)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 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 准收取登记费);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 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 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 (7)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 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8)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 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9)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
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 (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