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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2025年7月更新)

发布日期:2025-07-31 16:22 来源:县财政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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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 项目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中央立项(15项)
教育部门
1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教材〔2020〕5号,新价费字〔1999〕32号,新计价费〔2000〕29号,新发改收费〔2007〕1497号
2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缴入地方财政专户 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教财〔2020〕5号
3 普通话水平测试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03〕53号,发改价格〔2003〕2160号,新计价费〔2004〕75号
公安部门
4 证照费
(1) 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缴入地方国库 财综〔2012〕97号,新价费字〔1992〕240号,价费字〔1992〕163号,价费字〔1997〕48号
①居民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新价字〔1992163号,新价费字〔1997〕48号
②户口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新价字〔1992〕163号,新价费字〔1997〕48号
(2) 居民身份证工本费(限于丢失补领和过期、损坏换领)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新财非税〔2006〕23号,新发改收费〔2006〕593号
自然资源部门
5 土地复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新财综字〔2000〕95号,新计价房字〔2001〕500号
6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新财非税〔2017〕8号,新自然资发〔2024〕105号,新发改医价〔2017〕526号
7 耕地开垦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新财综字〔2000〕95号,新计价房字〔2001〕500号,新发改规〔2024〕7号
8 土地闲置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新财综字〔2000〕95号,新计价房字〔2001〕500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9 生活垃圾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财税〔2021〕8号
10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新计价房〔2001〕1410号
水利部门
11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新财非税〔2015〕10号,新发改规〔2021〕12号
农业农村部门
12 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
林业和草原部门
13 草原植被恢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财税〔2022〕50号,新财非税〔2012〕7号,新发改收费〔2014〕1769号
卫生健康部门
14 预防接种服务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15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缴入地方国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新财非税〔2008〕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