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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2025年7月更新)

发布日期:2025-07-31 13:19 来源:县财政局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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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征收地区 征收方式 征收标准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地方国库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等六部委2019年第76号公告,新政办发〔2020〕14号 所在县市区 按新建、扩建工程总投资 3%
2 污水处理费 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 所在县市区 按处理污水量 居民1.3元/方(城乡低保对象1元/方)。
非居民1.95元/方。
3 森林植被恢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新财非税〔2011〕34号,新财非税〔2016〕22号 全区 按用地单位占用林地面积征收 区分不同林地类型收取
4 农业土地开发资金收入 地方国库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所在县市区 按土地面积征收 按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不低于15%)
5 土地出让价款收入 地方国库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所在县市区 按土地面积征收 按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不低于40%)
6 划拨土地收入 地方国库 《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 所在县市区 按土地面积征收 按成交价款的一定比例(不低于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