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农村供水管理,规范农村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用水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农村供水安全,促进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2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为解决农村饮水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问题而兴建的集中供水工程及管网改造工程,利用国家及地方补助资金、集体和群众自筹资金以及其他社会资金兴建的各类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饮水水源、供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网以及其他相应的配套设施。
第二条 全面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即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的运行管理责任。健全完善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三项制度”,即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及供水用水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 县水利局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肩负行业监管责任,负责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和改善农村供水水源地水生态环境并合理安排布局农村供水水源,水源地选址应当充分考虑水源水质、水量,筛查水源地可能存在的污染源、风险源等因素,并采取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组织研究、制定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确认工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养护资金的筹集和监管,负责落实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含每年度水质检测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集中管理。
第五条 县卫健委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卫生监督和水质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第六条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发改委负责制定或调整农村集中供水水价,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并公示供水价格。非居民用水、特种行业用水价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水价低于供水成本的,应当依法调整价格或者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保障供水工程正常运行。
第八条 县审计局对水费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
第九条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化肥和农药使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其污染饮用水水源。
第十条 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轮台县供电公司负责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提供可靠电源,落实优惠电价政策,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三章 强化运行管理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竣工验收后,国家投资或者以国家投资为主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由县水利局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统一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工程的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等工作,实行企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由投资主体自主管理。
第十二条 县水利局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是工程运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依法依规履行责任和义务,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财政、卫健、生态环境、物价管理、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第十三条 县水利局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生产运行、水质检测、计量收费、维修养护、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按照规章制度经营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第十四条 县水利局要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责任,供水管理单位(水厂)是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要加强农村供水信息化建设,依托县级农村供水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从取水、制水到输配水的供水过程监管,应配备相应人员,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供水设施检修和维护等,负责向用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
第十五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建立运行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每季度公开水质、水价、水费收支等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建立投诉、查询和投诉处理机制,24小时内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应建立管理台账,明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将责任人以及管理单位、供水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安全产品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
供水单位应当做好取水口和出水口的水质检测工作。发现取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或者出水口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因地震等突发事件引起供水水质暂时无法达到有关水质标准时,供水单位和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预案采取措施改善水质或者实行应急供水。
第十七条 各供水单位(水厂)每天应记录水源取水量,供水量,定期观测取水口水位、水质变化情况,相关供水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水源地保护区要设置护栏和警示牌,水源地保护范围及管理房内外要保持良好的卫生环境,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寒冬季节管理房室内要保持适当的温度,避免供水设备和裸露的管网发生冻坏事故,管理房内的所有设备要保持整洁,切实让受益群众用上安全方便的自来水。
第十八条 农村道路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以及人居环境整治等项目实施可能影响供水设施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提前与农村饮水安全管理机构商定供水设施保护措施或者迁移、重置方案,所需费用计入拟建项目投资,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做好相关协调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影响供水设施运行安全的活动。对损坏供水设施的,水利部门应责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停止违规行为,造成损失的要明确赔偿责任;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各供水单位应当按各自职责范围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依法取得并持有取水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
(二)从事水质净化、水质检测等工作的人员应当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
(三)建立健全巡查、维护、检测、档案、报告等各项管理维护制度;
(四)供水水质、水量和水压符合规定标准;
(五)安装计量设施,按照核定的价格计量收费;
(六)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七)接受水行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八)发放居民供水证,保持供水安全稳定;
第二十条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缴纳水费,节约用水;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五)负责管护入户水表、水龙头及入户管线等供水设施,采取防冻措施等,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防止漏水爆管。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因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二十四小时前利用微信群、打电话等方式通知各村(社区)以及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县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
连续超过四十八小时不能恢复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当采取必要应急供水等措施,保证用水户基本生活用水的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或者干扰供水设施抢修。
第二十二条 水厂供水泵站管理应符合《泵站技术管理规程》(SL255)的有关规定。机电设备每月应保养一次,停止工作的机电设备每月应试运转一次。应定期或不定期巡查机电设备的运行状况,记录仪表读数,观察机组的振动和噪声,发现异常,应及时排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成立专业维修队,建立全天候服务和保障制度,向供水区公布监督电话,逐步实现维修、维护服务的社会化和市场化。水源工程、供水管网、检修井、主支管道等公共部分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连续停水时间不超过48小时、保障用水户正常供水。以入户计量水表为界,水表末端供水设施由受益农户自行维护、自行负责自己管护范围内的管线安全,节约用水,入户水表、水表井内保持干净。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用水户需要更换或增加管线时,一律向供水单位申请,办理手续后,由供水单位进行更换,管材在供水单位工作人员指导下由用水户自费购买符合国家标准的自来水输水管。不得个人随意对管线进行接口、严禁表外用水、随意更换或增加水龙头和水表行为。未经过供水单位批准而随意更换、导致水量损失现象,按照损失水量缴纳水费。 用水户要对入户管道和水表采取保暖防护措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防止漏水爆管。从2020年5月开始水表首次安装为免费,保质期间水表质量有问题免费更换。以后如发生水表被冻坏或其它原因损坏等现象、由用水户自己购买同款水表(符合信息化系统能上平台的)。因入户管道老化、保护不善、跑水等造成事故、如:围墙倒塌、房屋基础下沉等问题,由用水户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供水管理单位要加强和重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护责任人、净水员、水质检测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的技术培训。培训由县水利局负责,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工程运营管理水平。
供水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供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四章 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第二十五条 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要求,对全县供水人口达到1000人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按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73-2015)》进行规范化建设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利部门要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及时划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设立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识或宣传碑。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水源污染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管理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及时启动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并报告县人民政府,由县卫生健康、生态环保及水利等部门调查处置,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对私接管网、窃水、毁坏供水设施并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并接受相关制裁。
第二十九条 县农村饮水工程管理机构应建立水质检验制度,委托具有水源地水质和生活饮用水水质检验资质的单位进行检验,水质检验项目和频率应根据原水水质、净水工艺、供水规模确定。水质检测要符合中国水利协会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要求。
第三十条 县卫健部门每年要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进行监测、检测,每年至少检测两次,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并存档。当检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立即进行复测,水质检验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要对受影响的水源增加检测频率,必要时,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予以处置。
第三十一条 县水利局要会同卫健部门制定农村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所在地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三十二条 农村供水单位要具备“三证”,即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和管理人员健康证,水厂管理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持体检合格证上岗。
第五章 完善水费收缴及维修养护经费补贴制度
第三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供水水价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规定,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水的自来水价格属于政府定价项目,定价部门为授权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农村供水价格进行成本监审,召开听证会,集体讨论等方式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订“乡镇公共管网供应自来水(农村安全饮水)价格”,通过乡人民政府批准,并公示供水价格。核定水价后按标准收取水费。用水单位和用水户必须按时按量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拒付水费。乡镇供水工程可探索采取“阶梯水价”“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户”实施“福利水”等模式,“福利水”每户每月原则上不超过3吨。
第三十四条 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全县农村供水工程水费全部收费到户,用水户一户一表,按照规定提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固定资产折旧和维修养护基金,将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自来水水费支出有电费、运行管理费、维修养护费、水质提升费、职工培训费、供水工程的更新改造费,不得乱支乱用。要定期对水价、水量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完善工程运行维护专项经费制度。县财政多渠道筹集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维护专项资金,对受益人口少、供水规模小、水费收入低于工程正常运营管理成本的饮水安全工程,应给予适当比例补贴。补贴金额由县水利局根据工程实际运营情况测算,报经县人民政府审议批准后,由财政部门承担落实。
第六章 考核与追责制度
第三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民生工程,县人民政府将运行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或水利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三十七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或管理单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1)擅离岗位,致使无故停水断水;
(2)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3)贪污挪用水费,伙同用水户窃水或其它以权谋私的;
(4)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严重后果。
第三十八条 供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村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巡查、维护、检测、档案、报告等;
(三)未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供水事故抢修电话的;
(四)发生供水突发性事情未及时报告或者不配合实施应急预案的;
(五)未按照规定时限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组织抢修、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
(六)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第三十九条 私自接水窃水,毁坏供水设备设施,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轮台县水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联系电话:0996-4692922 邮箱:1976488825@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