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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754589229/2024-00269 文号:轮发改规〔2024〕01号 发布机构: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成文日期:2024/10/08 10:10 发布日期:2024/10/11 10:10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调整轮台县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的通知

关于调整轮台县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的通知

政策解读链接地址:《关于调整轮台县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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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台县汇泉供排水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更好地保障供排水服务,合理调配水资源,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提高广大用水户节水意识,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成本变化等因素,我委于2024724日召开了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消费者代表、政府部门代表参加的轮台县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调整听证会,对轮台县城镇供水制定阶梯价格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及污水处理价格成本监审和收费标准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了论证,在广泛听取听证代表意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参照其他县市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水平,经轮台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轮台县城镇供水制定阶梯价格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以及污水处理价格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城镇供水价格

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发改规〔2024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水资源费另行收取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基础价格不做调整。

(一)分类水价根据使用性质分为:居民生活用水(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用水,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水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非居民用水(指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特种用水(指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洗浴用水等)三类。

(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为(水资源费另行收取):

第一档水价为1.61/方,水量为12方(含)/户·月;

第二档水价为2.42/方,水量为12方以上--24方(含24 )方/户·月;

第三档水价为4.83/方,水量为24方以上/户·月;

(注:家庭户均人口数为4人,对超过户均人口数的家庭,可按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标注的人口数量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1个水量基数)。

未实行一户一表的居民合表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水价的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托育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以及城乡低保对象不执行阶梯价格制度,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价格确定;

(三)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为(水资源费另行收取):

项目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第四档

水价    (元/方)

水量(方)

水价    (元/方)

水量(方)

水价(元/方)

水量(方)

水价(元/方)

水量(方)

非居民用水

3.4

定额用水量以内

6.8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20%的水量以内

10.2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20%及以上(含20%)不足40%部分

13.6

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量40%及以上(含40%

非居民(绿化用水

0.82

1.64

2.46

3.28

特种用水

4.6

9.2

13.8

18.4

(注:计划用水量可以参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业和生活用水

定额》(新政办法〔2007105号)确定用水量分级标准)。

同一城市有多个供水企业,同类用户应执行同一水价格标准。

二、污水处理价格

(一)居民污水处理费由1/调整至1.3/方;对我

城乡低保对象1/暂不变

(二)非居民(包括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由1.5/调整至1.95/方。

三、综合配套措施

(一)落实政策规定。供水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轮台县城市阶梯水价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阶梯水价操作规程,报县发改委、住建局备案。

(二)合理确定计量缴费周期。为了便于供水企业计量和用水户缴费,强化用水户对阶梯限额内水量的支配权,进一步增强用水户的节水意识,可按照年度确定居民阶梯及非居民超定额水价的计量和缴费周期,以阶梯水价制度执行后用水户首次购买时间为起始时间,按年为计价周期。

供水企业暂未抄表到户由转供水单位收取水费的,终端用户具备表计条件的按照政府规定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应当尽快抄表到户;终端用户不具备表计条件的可以暂按政府规定供水价格向供水企业缴纳供水费并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公共部位、公用设施等用水应当计量,相应水费应当通过收取的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等解决,并建立健全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

)新增建设项目用水必须装表到户。建设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管道及设施建设安装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供水管道和用水设备的安装应当坚持建设单位自愿委托的原则。

(四)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计量装置强制鉴定收费。严禁向用户单位或个人收取供水计量装置费用。供水单位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水表进行鉴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鉴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水表经鉴定不合格的,鉴定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水表。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在代收供水费用时加收额外费用。

提升服务质量。供水工程安装及其他延伸服务(用户产权范围内的供水设施修理、维护、更换等),应当加快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除受用户委托开展的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外,供水企业不得滥用垄断地位收取供水开户费、接入费、增容费等费用。

)强化公示公开加强宣传引导。供水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和企业门户网站公示各类水价、污水处理价格、延伸服务价格、代收费标准,以及文件依据、服务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并每年定期公布上一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排水量、售水收入、水质监测报告等相关信息。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实行阶梯水价制度的重要意义,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理解和支持。

调整后的城镇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自20251 1 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原供水及污水处理价格有关的批复文件同时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轮台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1011